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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開發基金對每一創投事業之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或其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三十孰低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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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創業投資事業於申請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時,應至少募集其預定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且需於行政院開發基金承諾參與投資後六個月內完成資金募集;惟必要時可展延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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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國內之金額至少佔其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但情況特殊者(例如以投資生物技術產業為主者),其投資於國內之金額至少佔其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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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開發基金及其他官股於各投資創投事業之股權比例合計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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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創投事業存續期間原則:除「生物科技創投事業」為十年外,其餘為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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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請於『營業計劃書』內註明:種子期、創建期、擴充期、成熟期之定義係比照『中華民國創投公會』之定義。(詳見:創投公會
網站『相關法規/台灣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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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績效獎金之計算原則:須扣除累積虧損、每年之資金成本、每年之已實現暨未實現投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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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創投公司營業計劃書參考內容敬請各位申請者按照過去之撰寫經驗自行『增加』適當內容以完成具有特色及差異化之營運計劃書。
(請注意:營運計劃書參考內容之順序可自行重組,請勿完全比照此順序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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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之創投事業『營業計劃書』參考內容主要係適用於曾管理國內之創投公司、或類似創投事業(例如:投資公司)之管理公司,至於國外創業投資事業或新設立之管理公司亦可參照後,再自行撰寫成適當之營業計劃書(附件表格之格式,請勿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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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請窗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聯絡電話:2349-575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