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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施行後創業投資公司申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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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創投籌設條件依「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凡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兩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
一、 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
二、 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
符合上述條件即可逕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
創業投資業代碼為「H202010」(因創投事業已不屬特許事業,所以目前申請公司執照已不須檢附財政部之特許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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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但創投公司資金來源如依「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七條所列,包含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業者欲請主管機關輔導協助,則必須進行下列程序:
一、
申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出具推薦書。
(相關辦法請詳創投公會出具推薦書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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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八條規定檢附以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輔導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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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書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及董監事名冊。
4.
主要經營團隊名冊。
5.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推薦書」。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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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財政部同意備查並發予備查函後,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之股東即可持該創業投資公司備查函向其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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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上列(一)逕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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