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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 |
| 受
文 者: |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
| 速
別: |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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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年參月陸日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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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台財發字第○九○一八六○○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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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 |
檢送研商「創業投資事業如何申請認定其投資範圍是否屬科技事業」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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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本: |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工業局、本部賦稅署、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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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會議記錄》 |
| 會議事由: |
研商「創業投資事業如何申請認定其投資範圍是否屬科技事業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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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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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點: |
財政部三樓一三一一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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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席: |
張秀蓮
紀錄:林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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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單位: |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經濟部工業局
財政部賦稅署
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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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 議: |
(一)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創業投資事業申請認定其被投資事業之範圍是否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科技事業」,應向創業投資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申請,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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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鑒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以前申請成立之創業投資事業,依修正前之「促進產業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其相關法令規定,仍得享受股東投資抵減優惠,為免影響業者權益,並兼顧國庫稅基,請經濟部工業局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立場,對於財政部受理之創業投事業申請認定其被投資之範圍是否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科技事業」案,繼續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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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請「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就下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1.為提高行政效率,創業投資事業申請認定其被投資之範圍是否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科技事業」案件,慨由創業投資事業提出申請。
2.創業投資事業申請財政部認定其投資事業之範圍是否屬「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所稱「科技事業」案時,請事區分其被投資事業申請認定項目之產業別,並於申請函中註明,以利財政部函請經濟部工業局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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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案請依會議決議,行文函請經濟部工業局及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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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 會: |
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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