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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修正條文【2006/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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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實施「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2004/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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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創投事業改適用現行「創投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適用股東抵減處理原則【200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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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88.12.31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關係法令: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日期文號: 財政部93.1.2台財稅字第0920457353號
摘要: 核釋創投事業改適用現行「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其適用股東抵減之處理原則。
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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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發布之「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成立之創業投資事業,其符合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獎勵規定者,如欲改適用現行「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而不受原「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之規範,該創業投資事業應檢附願意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股東會決議,聲明放棄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及其股東尚未實際抵減部分之獎勵,並註明放棄適用之始日,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原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之稅捐稽徵機關;至其股東已抵減稅額部分,如創業投資事業未辦理減資,應免予追繳。
二、前開創業投資事業如未依前述有關程序辦理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相關事宜,而從事違反原「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相關規定之行為,其股東於創業投資事業違反相關規定後適用之投資抵減稅額部分,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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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款適用疑義案【2004/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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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修訂之「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十條第二款適用之疑義,財政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發字第○九三一八六○一○八號函文釋示相關疑義,原函文如下,敬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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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財發字第○九三一八六○一○八號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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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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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並特別整理出函文中所提及之關法令條文以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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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章市場交易專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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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四章櫃檯買賣專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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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汩」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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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修訂之「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2004/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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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修訂之「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正式之條文內容及辦法實施日期以財政部公告為準。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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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創投事業於國內外發生投資損失時於稅務上認列問題說明【2004/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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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召開之「創業投資事業發展座談會」中,就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國內外企業發生投資損失時,於稅務上認列虧損遇有困難乙案,提出建議。為此,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函詢財政部賦稅署,經賦稅署提供說明,特將本函文原文以影像方向轉知全體會員公司如下(為方便列印,特採用一頁函文一視窗方式呈現,敬請逐頁點選開啟參酌,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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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函文(共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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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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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會議記錄共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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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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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0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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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本會會員突破發展瓶頸,擴大創業投資事業經營範圍,在公會多次與政府相關單位座談,極力爭取下,行政院財經會談於上月底決議,大幅放寬創投事業投資與運用範圍,財政部並在日前正式公告相關辦法修正草案,預定
明年一月上旬發布實施;並請參閱財政部公告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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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公司如對輔導辦法部份修正條文有任何疑議或意見,請於十二月卅日前與本會聯繫,以利本會統一彙整呈報主管機關,公會聯絡資料如下:
聯絡電話:(02)25450075
分機14 鄭小姐
傳 真:(02)25462087
電子郵件:Peggy.cheng@tvca.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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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稅務訊息通知(一)
創投公司支付國外勞務所得應繳納營業稅【2003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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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稅局表示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要求各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勞務所得,得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事宜。因創投公司支付國外勞務所得金額龐大,故近日陸續被要求須依其支付國外金額計算繳納該項營業稅額。
雖然部份會員公司認為創投支付國外勞務費之勞務提供地大多非發生於我國境內,故未曾申報該項營業稅額。但經本會連日與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資深創投財務主辦及國稅局稅務承辦人員討論結果:若以「勞務提供地為境外」之舉證理由,恐難以成立。因為勞務提供地雖非發生於我國境內,但實際受益者確為創投公司本身,故依法仍應繳納,否則恐將因未繳而被處以罰鍰。
據聞已有某創投公司接獲稅捐單位函文限期繳納稅款,否則將處以倍數罰鍰。因此建議本會會員公司,若於歷年曾以創投公司名義支付國外勞務費,且尚未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規範申報該項國外勞務費應納稅額,請速與所屬會計師討論並儘速補繳,以避免國稅局發現通知後而須被加課數倍罰鍰。
目前公會亦正努力與稅賦機關溝通協調,希望其了解創投公司在過去未依法繳納稅額主因乃在於對「勞務提供處所」之解讀有所差異,並非蓄意漏報,且歷年亦未接獲稽徵單位通告糾正。故希望於創投公司繳納該項支付國外勞務費用所產生之營業稅後,不應再被處以罰鍰。由於仍處於溝通協調階段,尚未獲具體的結論,若取得正式解決方案,將儘速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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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稅務訊息通知(二)
支付國外勞務費應先行就源扣繳營所稅【2003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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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支付國外各項費用皆應先行扣繳所得稅,各項費用扣繳標請參考下列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2)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
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3)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4) 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5)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6)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8)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9)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
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10)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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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加強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一千億元基金申請辦法出爐!!【2002年1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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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展創業投資事業,扶植知識經濟產業之成長,改善目前之投資環境,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於九
月三日開會通過籌措千億元目標投資國內創投業的提案,其中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部份將占總目
標的三成,由民間籌資七成,達成一千億資金規模,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以加強創業投資事業
之發展,期藉由其技術、人才、市場及資金等全方位之整合功能,進一步帶動相關新創事業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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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啟事-申請出具薦書流程調整說明!!【2001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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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申請出具推薦書之流程將作部份調整
1. 調整保證金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
2. 需檢附股東投資意向書20%以上。
3. 推薦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整,若期限內無法募集資金成立,此推薦函將自動失效,
業者若有需要,須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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