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88.12.31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關係法令: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日期文號: 財政部93.1.2台財稅字第0920457353號 摘要: 核釋創投事業改適用現行「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其適用股東抵減之處理原則。 主旨: 一、依據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發布之「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成立之創業投資事業,其符合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獎勵規定者,如欲改適用現行「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而不受原「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之規範,該創業投資事業應檢附願意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股東會決議,聲明放棄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及其股東尚未實際抵減部分之獎勵,並註明放棄適用之始日,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原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書之稅捐稽徵機關;至其股東已抵減稅額部分,如創業投資事業未辦理減資,應免予追繳。 二、前開創業投資事業如未依前述有關程序辦理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相關事宜,而從事違反原「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及「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相關規定之行為,其股東於創業投資事業違反相關規定後適用之投資抵減稅額部分,稽徵機關應於查明後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