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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稅務訊息通知(二) 支付國外勞務費應先行就源扣繳營所稅【2003年12月05日】2003-12-05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支付國外各項費用皆應先行扣繳所得稅,各項費用扣繳標請參考下列規定。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2)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 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3)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4)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5)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6)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7)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8)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 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 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9)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八款 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10)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